机械土方综合单价执行及换算条件深度解析
(1)当土壤中砾石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遇多年沉积的砂砾及泥砾层石质时,不再遵循机械土方综合单价,而是改为执行机械挖碴综合单价相应子目,具体包括(1-103)至(1-106)。这种转变旨在根据地质条件精确评估工程难度和成本。
(2)对于机械挖土方子目,未包含工作面和放坡所需的额外费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增加工作面和放坡时,可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增量工程量。此外,对于增加的土方工程量费用的处理,可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经济性。
(3)机械挖取土方工程量按90%机动作业、10%人工操作来计算,人工部分则按照相应子目的规则乘以系数20来确定费率。这一划分有助于优化劳动力配置与资源分配,从而提高效率。
(4)在考虑到天然含水率影响的情况下,若含水率超出25%,便需将人工、机械操作成本乘以系数1.15进行加权;如果含水率达到或超过40%,则需要另行重新核算。但若采用井点降水技术降低地下水位,则不论实际含水率如何,都不再对其造成影响因素做出调整。
(5)对于开挖深度,每次定为5米。当开挖深度超过此限值时,将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09,以反映更高复杂程度下的成本上升。
(6)对于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情形,其整体费用将乘以系数1.1,以适应规模较小但复杂性的项目需求,这样可以保持经济性同时保证质量标准的维持。
(7)推土机运输厚度不足30厘米时,其台班用量将被乘以系数1.25,以补偿更高强度运输过程中的材料损耗以及可能出现的人员劳动密集型情况下的时间消耗增加。
(8)在采用挖掘机开启桩间空间并移除原有填料物品(非空心桩部分)期间,将涉及的人力与机械资源分别应用其特定的加权系数进行计费,这样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每个环节的真实成本投入情况。
(9)关于使用不同类型或品牌的挖掘设备,如铲车等,即使它们并不属于初始合同签订时指定的设备,也不能随意更换。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无故更换,只能基于实际签证情况继续前进。如果必须改变,则需通过合理说明并获得批准。